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01、属于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合法主体资格;
0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03、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0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0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0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材料:
0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02、营业执照复印件;
0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0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0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06、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07、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08、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提交其他相应材料,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